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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干警及其家属禁业的公告
时间:2023-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切实整治顽瘴痼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等有关规定,现将检察人员及其家属禁业规定公告如下,欢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一、在职检察干警不得有下列禁业行为:

1.违规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2.本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13.本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14.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二、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得不有以下禁业行为:

1.本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2.本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3.本院领导干部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4.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5.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

三、举报方式

1.电话08558536632

2.举报邮箱:klsrmjcy@sina.com

3.来信地点: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19号(南山加油站背后)


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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